有关女战俘的案件 (DEU 21:10-14) [21:10] “你出去与仇敌争战的时候,耶和华你的神将他们交在你手中,你就掳了他们去。 [21:11] 若在被掳的人中见有美貌的女子,恋慕她,要娶她为妻, [21:12] 就可以领她到你家里去,她便要剃头发,修指甲, [21:13] 脱去被掳时所穿的衣服,住在你家里哀哭父母一个整月,然后可以与她同房。你作她的丈夫,她作你的妻子。 [21:14] 后来你若不喜悦她,就要由她随意出去,决不可为钱卖她,也不可当婢女待她,因为你玷污了她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