赔偿的条例 (EXO 22:1-15)

[22:1] “人若偷牛或羊,无论是宰了,是卖了,他就要以五牛赔一牛,四羊赔一羊。

[22:2] 人若遇见贼挖窟窿,把贼打了,以致于死,就不能为他有流血的罪;

[22:3] 若太阳已经出来,就为他有流血的罪。贼若被拿,总要赔还;若他一无所有,就要被卖,顶他所偷的物;

[22:4] 若他所偷的,或牛,或驴,或羊,仍在他手下存活,他就要加倍赔还。

[22:5] “人若在田间或在葡萄园里放牲畜,任凭牲畜上别人的田里去吃,就必拿自己田间上好的,和葡萄园上好的赔还。

[22:6] “若点火焚烧荆棘,以致将别人堆积的禾捆,站着的禾稼,或是田园,都烧尽了,那点火的必要赔还。

[22:7] “人若将银钱或家具交付邻舍看守,这物从那人的家被偷去,若把贼找到了,贼要加倍赔还;

[22:8] 若找不到贼,那家主必就近审判官,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没有。

[22:9] “两个人的案件,无论是为什么过犯,或是为牛,为驴,为羊,为衣裳,或是为什么失掉之物,有一人说:‘这是我的’。两造就要将案件禀告审判官,审判官定谁有罪,谁就要加倍赔还。

[22:10] “人若将驴,或牛,或羊,或别的牲畜,交付邻舍看守,牲畜或死,或受伤,或被赶去,无人看见,

[22:11] 那看守的人,要凭着耶和华起誓。手里未曾拿邻舍的物,本主就要罢休,看守的人不必赔还。

[22:12] 牲畜若从看守的那里被偷去,他就要赔还本主;

[22:13] 若被野兽撕碎,看守的要带来当作证据,所撕的不必赔还。

[22:14] “人若向邻舍借什么,所借的或受伤,或死,本主没有同在一处,借的人总要赔还。

[22:15] 若本主同在一处,他就不必赔还;若是雇的,也不必赔还,本是为雇价来的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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