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丧亡的弟兄生子立后的规定 (DEU 25:5-10)

[25:5] “弟兄同居,若死了一个,没有儿子,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,她丈夫的兄弟当尽弟兄的本分,娶她为妻,与她同房。

[25:6] 妇人生的长子必归死兄的名下,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涂抹了。

[25:7] 那人若不愿意娶他哥哥的妻,他哥哥的妻就要到城门长老那里,说:‘我丈夫的兄弟不肯在以色列中兴起他哥哥的名字,不给我尽弟兄的本分。’

[25:8] 本城的长老就要召那人来问他,他若执意说:‘我不愿意娶她。’

[25:9] 他哥哥的妻就要当着长老到那人的跟前,脱了他的鞋,吐唾沫在他脸上,说:‘凡不为哥哥建立家室的,都要这样待他。’

[25:10] 在以色列中,他的名必称为脱鞋之家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