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关证人的条例 (DEU 19:15-21)

[19:15] “人无论犯什么罪,作什么恶,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,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。

[19:16] 若有凶恶的见证人起来,见证某人作恶,

[19:17] 这两个争讼的人就要站在耶和华面前,和当时的祭司,并审判官面前,

[19:18] 审判官要细细地查究,若见证人果然是作假见证的,以假见证陷害弟兄,

[19:19] 你们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。这样,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。

[19:20] 别人听见都要害怕,就不敢在你们中间再行这样的恶了。

[19:21] 你眼不可顾惜,要以命偿命,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,以手还手,以脚还脚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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