奴婢的条例 (EXO 21:1-11)

[21:1] “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:

[21:2] “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,他服事你六年,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地离去。

[21:3] 他若单身来就可以单身去;他若是有妻子的,他的妻子可以同他离去。

[21:4] 若他主人给他娶了妻,妻子为他生了儿子或女儿,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,他要独自离去。

[21:5] 倘若奴仆声明:‘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,不愿意自由离去。’

[21:6] 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前,再带他到门或门框那里,用锥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要永远服事主人。

[21:7] “人若卖女儿作婢女,婢女不可像男的奴仆那样离去。

[21:8] 主人若选定她归自己,后来看不顺眼,就要允许她赎身;主人既然对她失信,就没有权柄把她卖给外邦人。

[21:9] 主人若选定她给自己的儿子,就当照女儿的规矩对待她。

[21:10] 若另娶一个,她的饮食、衣服和房事不可减少。

[21:11] 若不向她行这三样,她就可以白白离去,不必付赎金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