娶女俘虏的条例 (DEU 21:10-14)

[21:10] “你出去与仇敌作战的时候,耶和华-你的神将他交在你手中,你就掳了他为俘虏。

[21:11] 若你在被掳的人中看见美丽的女子,喜欢她,要娶她为妻,

[21:12] 就可以带她到你家去。她要剪头发,修指甲,

[21:13] 脱去被掳时所穿的衣服,住在你家里为自己父母哀哭一个月。然后,你就可以与她同房;你作她的丈夫,她作你的妻子。

[21:14] 以后你若不喜欢她,就要让她自由离开,绝不可为钱把她卖了,也不可把她当奴隶看待,因为你已经占有过她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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