证人的条例 (DEU 19:15-21)

[19:15] “人无论犯什么罪,作什么恶,不可单凭一个人的见证,总要凭两个证人的口或三个证人的口才可定案。

[19:16] 若有人怀恶意,起来作证,控告他人犯法,

[19:17] 这两个争讼的人就要站在耶和华面前,和当时的祭司与审判官面前,

[19:18] 审判官要细心调查。看哪,证人作的是伪证,要用伪证陷害弟兄,

[19:19] 你们就要对付他如同他想要对付的弟兄一样。这样,你就把恶从你中间除掉。

[19:20] 其他的人听见就害怕,不敢在你中间再行这样的恶事了。

[19:21] 你的眼不可顾惜,要以命偿命,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,以手还手,以脚还脚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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